数据体系建设应以安全原则为底线
数据体系的建设,都应该以安全作为底线原则。这种安全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作为数据本身的安全;
二是作为数据流通的安全;
三是作为数字权利的安全。
所谓数据本身的安全,就是要求任何时候数据都能够被无损地存储与获取,并且不受第三方的破坏与窃取。数据流通的安全则是指数据在不同主体之间交互传输与使用环节,同样是可靠、无损与避免被第三方破坏与滥用。数字权利的安全,则是指数据在存储交互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数据所对应的个体、组织产生权利的损害,乃至危害整个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转。
以上三个层面的安全,数据安全主要是指在技术层面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数据组织和数据防护。数据流通的安全,则是要在技术上建立更为安全的传输体系,同时在制度上形成对数据采集、流通、使用的规范制度。数字权利安全则是在更为宏观的法律制度层面,来保障数字时代每一数字主体的基本权利,对整个社会的数字体系进行政治安全的评估并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