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加速融合 企业再不转型就被淘汰了
我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期,必须抓住用好这一机遇期,坚持“用”字当头,平衡和处理好数据产权保护、安全与利用的关系。
一是坚持用足用好各类数据资源、加快发展我国数字经济的目标导向,应作为各级政府发展数字经济的基本方针加以明确和坚持。既要重视数据产权保护不力、数据不安全等问题,也要防止有关利益主体借口数据产权和安全问题人为限制数据流通的行为。要抓住主要矛盾,强调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是为了用足用好数据,不能本末倒置。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激烈,要有危机感、紧迫感。
政府在推动数据流通和市场化建设上要起带头作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对社会的数据阻隔依然是当前数据流通中的突出问题。建议借鉴部分城市的经验,统筹协调政府部门数据的权属、安全和流通,加快解决政务数据部门化、部门数据利益化的问题,把大量长期沉睡的政务数据解放出来。对企业投入资源收集加工挖掘的数据增值权益要依法确认和保护,同时要防范和纠正某些平台企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具有公共属性数据流通的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分享数据的权利和机会平等。
二是在数据产权保护和安全上守住底线、放活渠道,注重运用隐私计算等新技术解决数据利用和安全的两难问题。在数字技术、数字经济的有些运行规律还看不清楚,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对已有实践中看得准、有共识的环节,重点是个人和机构隐私、国家安全等方面,列出不能流通或交易的负面清单,守住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可以胆子大一些,步子快一些,放开放活各类数据流通渠道。
隐私计算是指在保护数据本身不对外泄露前提下实现数据分析计算的技术,包括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可信计算等技术,具有“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与信息适度分离”的特点,是很有潜力的平衡数据安全和利用新途径。对隐私计算在解决安全和利用两难问题上的作用应高度重视。这类技术目前还处在起步成长期,政府机构应带头应用,取得经验后向更多领域推广。
三是在数字治理与管理机制上鼓励地方和企业积极探索。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总体上仍处于拓展上升阶段,在顶层设计指方向、划底线的基础上,对数据流通和利用的市场组织形式、监管模式与法律制度,要留出较大的试错演化空间。对数据流动的管理监管不宜“一刀切”,可在若干城市开展试点,允许不同模式的探索与比较,比如现有的地方法规或政策中,有的侧重于数据生产者权益保护,有的侧重于政府数据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各有理由和特点,可以在实践中看一看再作评判。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数字治理进程,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数字治理和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