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的分配机制
数字劳动是劳动平台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重要体现。由于数字劳动是数实结合的综合性劳动,是全民广泛参与的科技劳动、智识劳动、情感劳动和赛博格劳动的集中表现,是新型的大众性劳动,因而在分配层面也引致了新的难题。
一是数字生产资料的垄断问题。数字劳动的核心生产资料即数字技术、数字平台和数字媒介,它们是数字劳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有些数字生产资料是私有企业、数字企业自主研发和创造的,这些数字生产资料往往会被数字企业和数字平台私有化,这就引发了数字生产资料的资本化和垄断问题,最终造成数字技术无法实现价值普惠和造福大众。
二是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问题。数字劳动是劳动者与数字机器的交互性劳动过程。数字劳动者往往与数字机器进行着共谋、互动与双向变换。特别是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数字机器似乎成了独立的“劳动主体”,而劳动者则成了数字机器的看管者。随着数字—智能机器深度嵌入数字劳动,人的劳动与机器的劳动的边界将进一步“模糊”,由此会引发究竟按人的劳动分配还是按机器的劳动分配的问题。
三是数字劳动产品的占有问题。数字劳动的直接目的是生产数字产品,数字产品如何分配是数字劳动的重要议题。除此之外,数字劳动以各类应用软件(APP)为最直接形式将用户吸纳到数字界面中,人们在数字空间和平台中进行着购物、交易、工作、交往等活动,这些活动尽管不全是数字劳动,但它往往会生成海量的信息和数据,这些被聚合而成的“一般数据”往往具有公共性价值,而它们却并不归用户所有,而是被数字平台占用了。这就引致数据生产者无法占有数据的问题。
如何建构数字劳动的分配机制
作为全民参与的一项综合性劳动,数字劳动聚合了劳动者在数字平台的生产、消费、交往、娱乐等一系列活动。由于数字劳动夹杂着人机交互关系、潜蕴着时空场域的分离,因而也使数字劳动主体的界限不再清晰、数字产品的产权归属容易错置、数字生产资料的价值很难普惠。因此,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分配机制,优化数字劳动环境,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建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数字劳动最基础的要素是“数据”,数字劳动引发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主要体现在数字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数据产权方面。为此,要构建适应我国数据特征、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数据基础制度,把握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的基本规律,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形成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构数据基础制度归根到底要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按照确权授权的标准使用和获益,形成对不同劳动主体数据要素权益的保护。
第二,建构数字劳动平台联管联治机制。数字劳动牵涉劳动者、数字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多方主体,特别是数字平台与数字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劳动关系,因而需要建立对多方利益主体的联管联治机制,规范各数字主体的市场行为,防止数字资本的野蛮生长及其对数字劳动者的控制,防止数字平台资本化及其对数字生产资料、数字产品的垄断。具体来说,要统筹好政府监管引导和数据市场自律的关系,统筹好行业协同监管和数字企业自治的关系,统筹好数据国内交易监管与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监管的关系,构建多渠道、便利化数字市场准入机制,打破“数据垄断”,坚决打击数字恶意炒作,反对数字劳动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健全激励相容、兼顾多方的数字劳动联管联治机制。
第三,建立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机制。当前,要促进数字劳动的分配更加公平和公正,需要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整合机制和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特别要优化数字劳动的分配结构,建立激励与规范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消除不同区域和群体间的数字鸿沟,更加关注数字权益特殊群体的利益。要鼓励各类数字平台、企业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渠道探索和健全数字劳动收益共享方式,鼓励数字企业通过合法渠道依托公共数据为社会提供数字公益服务,推动数字劳动成果在生产、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的公平分配,形成共建共管、开放共享的数字劳动分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