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 通过五项内容提升
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的通知》这项行动主要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填报公示的信息等3大类数据,从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冗余性、关联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等7个维度进行自查整改提升,并明确通过统一数据标准、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问题整改、实施常态监测、拓展数据应用等办法,促进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的全面提升。
——统一数据标准。立足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公示、信息归集、信息共享、信息应用、信用修复等各领域数据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信用监管业务规则,细化相关信息产生、归集、记名、共享的具体要求,强化业务规则与技术规则的相互衔接。加强数据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数据管理依法合规,防范安全风险。
——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数据标准执行。健全信息录入的校验机制。强化企业填报信息完整性与逻辑性的审核提示。提高归集信息的全面性,推动解决数据的碎片化问题,确保数据归集的范围、格式规范、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指导企业高质量做好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
——强化问题整改。通过系统监测、主动排查、社会反馈等多种方式,切实发现问题,并逐一核实,逐一修正。进一步完善公示系统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对企业和群众发现的公示信息错误等及时纠正,确保问题数据修复到位,不留死角。
——实施常态监测。建设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质量自动化、智能化、常态化监测。鼓励各地探索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进一步加大数据质量监测力度。在全面梳理现行业务规则和技术文书基础上,制定数据质量标准和评分规则,供地方自查使用,供总局监测考核使用。
——拓展数据应用。加大“多报合一”改革力度,整合更多部门年报渠道和数据项目,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减少误填误报。加强与专业领域业务对接,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嵌入更多领域的工作流程、工作环节,丰富数据应用场景,既促进数据统筹利用,又多维度检验数据质量成效。